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4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5民初2683号 |
案号 |
(2021)豫0205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郑州利宝龙磨具工贸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利利息(复利、罚息)129313.4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卫利军、谷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有权在被告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范围内,就被告河南省利宝龙磨具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开封市陇海三路以南、九大街西侧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豫(2018)开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91号,使用权证号:汴房地产权证第253371号)和两处房产(抵押登记证号为:豫(2018)开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91号,所有权证号为:汴房地产权证第289968号;汴房地产权证第28976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617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705元,由被告郑州利宝龙磨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卫利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MA3XAWB633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汴西新区九大街以西、陇海三路以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