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湖县金众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392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9291元为基数,5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金湖县金众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被告江苏昇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387967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南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059693169X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3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