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7325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4070000元。二、本诉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本诉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6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4月2日止;以325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20年3月5日止;以81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20年3月5日止)。三、本诉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0000元。17如果本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本诉原告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6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61元,由本诉被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反诉案件受理费12160元,由反诉原告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02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世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26860868131 |
登记机关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31号51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