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老周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3民初1275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2499.9626万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借款本金462.057844万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二、被告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125000元,偿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盐城市老周食品有限公司、周学诚、徐滨对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列一、二、三判项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如被告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盐城市老周食品有限公司、周学诚、徐滨届期未偿付上述债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可以就被告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盐城市盐渎东路79号1幢、79号3幢1室、79号5幢4室、79号6幢2室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范围内优先9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676元,由被告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盐城市老周食品有限公司、周学诚、徐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学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6086199958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渎东路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