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闫俊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3********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124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1)内0124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俊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刘成娥、杨茂、杨英、杨春货物款10 000元,并将此笔款项打入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杨茂,账号:6217981900000502888);二、如被告闫俊生未按照以上协议履行,则被告闫俊生按照原货款19 168元支付原告刘成娥、杨茂、杨英、杨春。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刘成娥、杨茂、杨英、杨春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