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5924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大智、高凤、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726545.17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4月10日的罚息为907274.47元,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于大智、高凤、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35元,由被告于大智、高凤、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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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大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9795490559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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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园区1号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