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宫秀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9********3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204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宫秀伍偿还原告成红建借款4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剩余的10000元。二、若被告宫秀伍有任意一期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被告宫秀伍须支付原告成红建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