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1807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2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成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金辉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康成华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凭本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向被告康成华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康成华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20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0621执260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20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365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成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668362749T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李灶村9组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