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民初5179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1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润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9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9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润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连云港市鑫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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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井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366084684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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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