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如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1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4550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周如意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五日内偿还李志英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7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4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沈维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志英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如意、周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志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如意、周灿共同负担3730元,由沈维娥、浏阳市联丰鞭炮烟花厂(普通合伙)、周如意、周灿共同负担4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