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6Q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民初1804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爱平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爱平主张的2020年6月10日前利息7654.79元。三、被告北京万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黄爱平对被告北京太阳飘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北京太阳飘亮购物中心商铺所对应的租金应收账款(即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07754432000924870512)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0元、保全费1560元,由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晶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1946Q9T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2层68-1内2F-0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