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8民初1514号 |
案号 |
(2019)鄂2828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2018年10月20日之前的利息75413.44元,并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6425%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淼、王友飞、曾敏、胡瑶琼对被告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对被告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峰县太平工业园区的25406.8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证号:鹤国用(2016)第4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25004元,减半收取12502元,由被告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淼、王友飞、曾敏、胡瑶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鄂2828执3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8791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28080946073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鹤峰县太平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