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8民初1091号 |
案号 |
(2019)鄂2828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90元,减半收取23645元,原告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恩施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82元,被告湖北科迈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鄂2828执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62563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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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2808094607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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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鹤峰县太平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