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鑫泉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121民初1937号 |
案号 |
(2017)辽1104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市鑫泉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鲁伟军工程款人民币129,7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抚顺市鑫泉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895.40元,由原告鲁伟军承担96.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辽1104执570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执行法院 |
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智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1555383359N |
登记机关 |
抚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