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81民初470号 |
案号 |
(2016)豫1281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军退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王建军保证金其中的25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河南平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时间 |
2016-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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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平小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8105225771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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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义马市天山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