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正宏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72民初688号 |
案号 |
(2021)津72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正宏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货损保险金损失88668.6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28元,被告连云港正宏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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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天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3779652140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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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区中华西路58号(西侧五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