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6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06361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6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500元; 二、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以13,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 如果被告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7执68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49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太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2474466722XT |
登记机关 |
大竹县工商质监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街道东湖路东湖公园旁荷兰映像商业B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