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强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040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3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均确认:截至2019年1月8日,被告湖北强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乾万尚欠原告东莞市臻品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672623.26元;二、原告同意两被告按照以下方式分29期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1672623.26元:第一期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二期至第六期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于每月30日前各支付20000元;第七期至第十一期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于每月30日各前支付30000元;第是十二期至第二十九期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不低于50000元,直至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款项。支付方式为:由被告湖北强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乾万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臻品电子有限公司;账号:150010190010036844;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朗支行);三、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若两被告湖北强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乾万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本调解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即视为全部款项已到期,原告有权就两被告上述尚未支付的货款及利息(以1672623.26元减去调解后已付款项为本金,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东莞市臻品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和两被告同意不再就本案事实追究对方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五、本案受理费按受理费标准的10%即2109元收取,由两被告湖北强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乾万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9)粤1972执31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1746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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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艳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0058546398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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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利川市腾龙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