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367号 |
案号 |
(2019)苏0923执3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红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必远医疗费163717.04元;二、被告阜宁县宏业锻钢材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必远医疗费51486.81元;三、被告潘红军、被告阜宁县宏业锻钢材料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必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原告刘必远负担2223元,由被告潘红军负担3705元,由阜宁县宏业锻钢材料厂负担14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3执32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5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