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3163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4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500万元、综合费用181666元;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500万元当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违约金;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8125元;合肥尚诚塑业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对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丁汝炳持有的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4.4342%的股权(登记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28元由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42元,由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丁汝炳、合肥尚诚塑业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负担56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104执4839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41609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674231614P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7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