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45号 |
案号 |
(2014)合执字第00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巨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4764.02元及利息158335.07元(暂计至2012年12月30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289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繁他项(2012)第016号]对上述(一)项全部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高恒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成智、阮芸、刘仙旺、张木松、李茂春、鲍祥根对上述(一)项款项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72元,由被告芜湖巨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高恒担保有限公司、李成智、阮芸、刘仙旺、张木松、李茂春、鲍祥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4-02 |
发布时间 |
2014-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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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仙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55781265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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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