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3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32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1)晋0932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偏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李渊、王丽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和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再扣除已经归还的利息6289.13元)案件受理费1999.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444元(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已预交),由李渊、王丽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偏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