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彩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34********7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32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1)晋0932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偏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韩守花、王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8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2608元(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已预交),由韩守花、王彩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偏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