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4713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科翔、何丹违约金72 172元;二、驳回张科翔、何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 178元,减半收取1 589元,由张科翔、何丹负担589元,由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 0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汝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668594785B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金沙中路4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