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7358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唐金如、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69213.7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0月15日利息为 7 817.54元,其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金如、周峰追偿;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 093元,减半收取9 046.5元,由唐金如、周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汝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668594785B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金沙中路4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