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博白县城区养之源畜牧科技服务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32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1463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3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博白县城区养之源畜牧科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110元;二、判令被告博白县城区养之源畜牧科技服务部偿付原告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克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博白县城农贸市场2-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