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7********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2709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5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颜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27,440元; 二、被告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颜聚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7,4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徐昌平对被告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徐昌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鳄鱼制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徐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上海颜聚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用1,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4.40元,减半收取计6,04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