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707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2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应给付原告亿恒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应给付原告亿恒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46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镇镇江市久泰仪表阀门有限公司、扬中市荣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祝启荣、黄兰珍、祝启峰、包桂芳、陈刚、王罗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78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19-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182执28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4569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祝启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141761129F |
登记机关 |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兴隆镇三跃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