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82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恢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原告江西广泉钢艺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50000元之日止及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1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胡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