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13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5民初80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天福偿还885300元及支付利息194692.9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天福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2元,由被告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友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5576122131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南村乡傍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