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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6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3民初5558号
案号
(2019)皖1323执1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自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自文下欠工程款128277.2元及利息(以12827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刘自文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刘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刘自民、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8-23
发布时间
2019-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1323执1665号
立案日期
2019-08-23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程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23786502220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环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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