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民终2538号 |
案号 |
(2019)皖1323执恢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灵璧县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刘自民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韩仙能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刘自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韩仙能工程款276101.03元”为“刘自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韩仙能工程款271101.03元”;四、驳回韩仙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42元,减半收取计3671元,由韩仙能负担950元,刘自民负担2721元;鉴定费20000元,由韩仙能负担7000元,刘自民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9元,由刘自民负担4644元,刘韩仙能负担1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19-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1323执恢1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67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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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378650222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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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南环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