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5民初1327号 |
案号 |
(2021)甘0725执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成虎、王香兰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理赔金113300.79元,承担违约金10764元,合计124064.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丹县恒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1711.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负担351.5元(已交纳),被告李成虎、王香兰负担13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