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2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725民初1240号 |
案号 |
(2021)甘0725执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延民、雷丽共同偿还原告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本金28000元,利息1900元(28000元×年利率6%×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7日),合计29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减半收取276.5元,由被告史延民、雷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