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301********8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323民初573号 |
案号 |
(2019)黔0323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朝勇自愿于2019年6月8日前偿还原告正安县恒起塔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塔机租赁费337,600.00元,并以337,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3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 二、第三人遵义贞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未付款337,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176.00元,已减半收取4,588.00元,被告李朝勇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黔0323执9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21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