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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南平晨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9583****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3)第0427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星晨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918406.91及相应利息 (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为568290元,201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在借款年利率6.6%加收50%进行计算,并应当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且其基准利率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案仲裁费用84720元,由晨阳公司、陈国盛、曾起平、曾爱华、曾起忠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星晨公司、晨阳公司、陈国盛、曾起平、曾爱华、曾起忠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8472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大横镇龙山路16号1幢、2幢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包括:南房权证字第201104587、20114588的《房屋所有权证》:延国用(2011)第039.04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所得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权,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 (四)晨阳公司、陈国盛、曾起平、曾爱华、曾起忠对星晨公司的上述裁决中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08-26
发布时间
2015-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曾起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70055958342XE
登记机关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中心组团4#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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