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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梅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21********1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21民初1244号
案号
(2021)桂0621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梅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信用卡(卡号:5256130008402955)透支本金11846.67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165.96元,2020年8月11日后的利息按照工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梅珍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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