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1民初2581号 |
案号 |
(2017)鲁1721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成新、赵亦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借款本金558725.34元及利息(至2016年9月16日,利息为8788.37元;自2016年9月17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在年利率4.752%基础上上浮50%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曹县中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成新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7)鲁1721执27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5872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鸣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1745650489A |
登记机关 |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曹县诸城路中段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