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4C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0840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淑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利息198.9元;二、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淑俊违约金596.7元;三、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淑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5元,由二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2执69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兴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3MA192N4C48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吉祥小区1号楼6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