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781民初886号 |
案号 |
(2021)辽0781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景民养老保险费20045.93元、医疗保险10764.21元、公司扣缴但未缴房积金4926元;二、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景民失业保险金损失22310.40元;三、驳回原告赵景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廷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4670456015H |
登记机关 |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凌海市沈家台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