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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81民初886号
案号
(2021)辽0781执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景民养老保险费20045.93元、医疗保险10764.21元、公司扣缴但未缴房积金4926元;二、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景民失业保险金损失22310.40元;三、驳回原告赵景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廷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24670456015H
登记机关
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凌海市沈家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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