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瑞恒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93民初1369号 |
案号 |
(2021)辽0293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敬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977,291元,具体给款计划如下: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4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77,291元。如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违约,原告辽宁敬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可以就全部的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需自2019年2月5日起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辽宁敬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需于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每次付款前给付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同等金额的发票,如原告辽宁敬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发票,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可相应延期付款。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3元,减半收取6,78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86.50元,由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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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3155062854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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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11层1-7号11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