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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4********0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9694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宝芝借款43915.91元(已给付31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祝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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