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1010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94万元、利息人民币135995.92元、罚息人民币48774.60元、复利人民币2256.22元(截至2015年8月11日),合计人民币3127026.74元,并按照编号为JK11161400157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二、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融资本金美元725399.20元、罚息美元38279.93元(截至2015年8月11日),合计美元763679.13元,并按照编号为GJ111614000178的《出口发票融资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融资本金美元522000元、利息美元6960元、罚息美元25404.00元、复利美元339.54元(截至2015年8月11日),合计美元554703.54元,并按照编号为GJ111614000201的《出口发票融资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四、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融资本金美元297000元、利息美元3960.00元、罚息美元14018.40元、复利美元187.47元(截至2015年8月11日),合计美元315165.87元,并按照编号为GJ111614000206的《出口发票融资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五、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融资本金美元602000元、利息美元4214.00元、罚息25072.96元、复利美元175.68元(截至2015年8月11日),合计美元631462.64元,并按照编号为GJ111614000241的《出口发票融资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六、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33000元;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王俊杰、傅丽娟抵押的房产(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17588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0]第01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人民币3269000元和人民币2895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六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八、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镇字第32003146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6]第12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人民币4028100元和人民币3965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六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九、被告王银灯、耿美英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五项给付义务中本金1700万元(等值人民币)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五项给付义务中本金1400万元(等值人民币)及其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王银灯、耿美英、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六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30158元(人民币),由被告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凯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银灯、耿美英、王俊杰、傅丽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