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4********2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115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6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樊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华琼借款本金21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张华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樊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