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153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迎春给付原告胡东方工资款13250元、损失276元,以上共计13526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9.07元,由被告龚迎春负担,被告当庭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