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俊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02民初112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汉洪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及罚息(利息以300万为基数,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如被告宣汉洪河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清偿,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俊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平滩乡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达川区房权平滩字第201505050280号和第2015050502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达国用(2015)字第0465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俊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鲁华、被告李红樵、被告张浩丁、被告向国庆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宣汉洪河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鲁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00056080003G |
登记机关 |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达县南外镇仙鹤路669号(广卫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