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甲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526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内0526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内蒙古甲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魏臣借款4500000元及截止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906000元[4500000元×20‰×302天(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5月20日)÷30天],计5406000元; 被告内蒙古甲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自2018年5月21日至清偿为止,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 对上述款项由被告刘宏阁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计30063元,由被告内蒙古甲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宏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甲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00057823884A |
登记机关 |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通辽市建国路南段(建国路与新建大街交汇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