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悦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3********4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3)恩法民初字第171号  | 
    
案号  | 
      (2021)粤0785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悦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以及利息(从2003年2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清款日止,以实际欠款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原告吴炎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