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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中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8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00229号
案号
(2016)京0112执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山中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风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六十四万三千元; 二、被告鞍山中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风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二万八千六百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五百一十六元,由被告鞍山中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鞍山中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时间
2016-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陆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鞍山(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产业园3号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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