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55号 |
案号 |
(2016)皖02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ERIN.XM2011建筑(设计)第09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39.14万元;三、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4730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7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163元,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时间 |
2016-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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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春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563428238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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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二楼 |